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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司机服毒的不只是因为2000元罚款更是因为扣车

作者:云开平台app官方最新版本官网登录 时间:2024-08-14 05:49:32

  河北沧州泊头市货车司机金德强2021年4月5日途经唐山市丰润区超限检查站时,因北斗定位掉线元。

  许多人对此不能理解 ,2000元罚款是多个个事,能值得一个人用生命来抗争?

  其实,比起罚款,更可怕的是扣车。也有的人觉得,法律不是规定了扣押车辆的期限,怎么会扣车就让人以命抗争?

  山西农民刘云务因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行政强制案可谓例证。

  2001年7月,刘云务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山西省威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EQ1208G1型运输汽车,发动机号133040,车架号码11022219,合格证号0140721,最终上户车牌为晋A20877号。刘云务依约付清车款后,车辆仍登记挂靠在该公司名下。

  2006年12月12日,刘云务雇佣的司机任治荣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太原市和平路西峪乡路口时,晋源交警一大队的执勤民警以该车未经年审为由将该车扣留并于当日存入存车场。2006年12月14日,刘云务携带该车审验日期为2006年12月13日的行驶证去处理该起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晋源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在核实过程中发现该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看不到,遂以该车涉嫌套牌及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无法查对为由对该车继续扣留,并口头告知刘云务提供其他合法有效手续。刘云务虽多次托人交涉并提供相关材料,但晋源交警一大队一直以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为由扣留该车。

  刘云务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晋源交警一大队的扣留行为并返还该车。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行终字第75号行政判决和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并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扣留晋A20877号车辆的行为违法;

  三、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晋A20877号车辆返还再审申请人刘云务。

  老刘终于赢了官司,这个官司从2006年打到了2016年,整整10年,不容易啊。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3期刊载的“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就是例证。

  原告王丽萍是开封市金属回收公司下岗工人,在中牟县东漳乡小店村开办养猪场。2001年9月27日上午,王丽萍借用小店村村民王老虎3人的小四轮拖拉机,装载31头生猪,准备到开封贸易实业公司所设的收猪点销售。路上,遇被告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查车。经检查,县交通县的工作人员以没有交纳养路费为由,向王老虎3人送达了《暂扣车辆凭证》,然后将装生猪的3辆两轮拖斗摘下放在仓寨乡黑寨村村南,驾驶3台小四轮主车离去。卸下的两轮拖斗失去车头支撑后,呈45度角倾斜。拖斗内的生猪站立不住,往一侧挤压,当场因挤压受热死亡两头。王丽萍通过仓寨乡党庄村马书杰的帮助,才将剩下的29头生猪转移到收猪车上。生猪运抵开封时,又死亡13头。王丽萍将死猪以每头30元的价格,卖给了开封市个体工商户刘毅。同年11月22日,王丽萍向县交通局申请赔偿,遭拒绝后遂提起诉讼。

  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包括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还包括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领域合理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王老虎等3人驾驶的小四轮拖拉机未交养路费而在公路上行驶,被告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据此事实作出暂扣车辆的决定。由于行政相对人王老虎3人或者本案原告王丽萍都对暂扣车辆决定不存异议,故本案对这一决定的合法性不予审查。准备暂扣的小四轮拖拉机,正处在为原告王丽萍运送生猪的途中。无论暂扣车辆的决定是不是合乎法律,被告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准备执行这个决定时,都必须要知道:在炎热的天气下,运输途中的生猪不宜受到挤压,更不宜在路上久留。不管这生猪归谁所有,只有及时妥善处置后再行扣车,才可能正真的保证不因扣车而使该财产遭受损失。然而,县交通局工作人员不考虑该鲜活农产品的安全,甚至在王丽萍请求将生猪运抵目的地后再扣车时也置之不理,把两轮拖斗卸下后就驾主车离去。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执行暂扣车辆决定时的这种行政行为,不符合合理、适当的要求,是滥用职权。应当确认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

  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9日判决:被告县交通局扣押原告王丽萍借用的3台小四轮拖拉机车头造成王丽萍的生猪死亡的行为违法。被告县交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王丽萍经济损失10500元。

  同样的情况还有《人民法院案例选》1997年第1辑刊载的“李献富诉宝丰县公安局行政侵权赔偿案”。

  原告:李献富,男,193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宝丰县城西环路车场旅社汽车电器修理门市部。

  1996年2月29日上午8时许,原告之子李永涛驾驶原告的豫R-02596东风牌五吨柴油货车由东南向西行驶至宝丰县城南环路转盘时,因逆向行驶,无证驾驶,被宝丰县公安交通队执勤民警陶德军等人扣押。该车被陶德军扣押途中调转车头时连杆戳缸,这时陶德军没有采取制动措施,继续加驶,致使引擎报废,机体损坏。1996年3月18日,被告在“关于豫R02596车发生机械事故的处理意见”中认定:“该车事故原因系机械装备有误所致,非本局干警操作技术造成,该车主应向原发动机大修厂家索赔,我局不负此机械事故责任。”

  原告于1996年3月26日单独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请求:(1)要求被告将原告驾驶的豫R02596大型东风柴油货车恢复原状,并完好返还原告;(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行政侵害致使车辆停止营运的车辆延滞费每天200元,顺延至实际返还之日(从1996年2月29日计算);(3)被告赔偿因其行政侵害给原告造成的别的损失、养路费、管理费、维修费、保险费每月共1190元(自1996年2月29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

  宝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即只有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才能引起行政赔偿。在本案中、原告在宝丰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扣车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况下,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该院于1996年5月22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李献富的起诉。

  这是一起行政赔偿案例,尽管法院只从程序上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李献富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宝丰县公安局交警队的扣车行为已被确认属违法行政行为,那么,他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可以成立的。

  一方面,我们强调办事依法、遇事找法、 处理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加强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如果一个扣车官司要打10年,谁还敢打官司?这也就难怪有人因为罚款+扣车而走上绝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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